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合約及條約簽訂辦法

108.04 第十二屆學生議會四月常會通過


第一條 【總則】

為實踐學生自治的精神,並且讓學生會簽署合約及條約有相關規定及規則可循,特定此辦法。

第二條 【規範範圍】

本辦法規範之合約及條約範圍,包含與校內外營利組織所簽訂之合約,以及將會使本會產生支出或是義務之合約。如為活動簽約,活動內容已交議會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新簽約流程】

學生會如欲新簽訂合約或條約,應於正式簽訂前將合約內容或備忘錄送至學生議會進行實體或線上投票審議,通過後始得正式簽約,簽約結束後再送學生議會備查。

如有窒礙難行無法先行審查之情況,應先告知議會並且由議會派出至少一名代表陪同簽約,簽約後再送學生議會備查,議會如果對合約內容有所疑慮,得決議並要求下任改進。

第四條 【續約或行政慣例簽約流程】

學生會如欲簽訂合約或條約之項目與上屆學生會相同,得於簽約結束後再送學生議會備查,議會如果對合約內容有所疑慮,得決議並要求下任改進。

第五條 【合約內容】

合約內容應包含下列幾點:

一、 雙方單位名稱。

二、 雙方所需要負擔之責任與義務。

三、 雙方簽約者的基本資料及聯絡方式。

四、 合約期限。

五、 未履約時的懲罰。

第六條 【審查重點】

一、 該合約是否真正有達到方便及嘉惠學生或提升公共性之效果。

二、 合約的簽訂是否會影響中山附近商圈之市場機制。

三、 該廠商的產品價格資訊是否公開透明。

四、 該廠商過去兩年是否有不良紀錄 例如:欠債、違反勞基法。

第七條 【施行程序】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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