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會設置辦法
96.06.28 第一屆學生議會第一次臨時會三讀通過
109.04.10 第十三屆學生議會四月份常會修正第一條、第十條通過
109.12.16 第十四屆學生議會第一會期第四次常會修正第三條通過
112.05.26 第十六屆學生議會五月份常會修正通過
113.04.17 第十七屆學生議會四月份常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
本辦法依《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學生議員義務】
學生議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一、 學生議員應親自出席學生議會各項會議,包含但不限於議會常會及各委員會會議。
二、 學生議員應擔任至少二席本校會議之學生代表。
第三條 【學生議員辭職】
學生議員之辭職在辭呈送達學生議會秘書處後生效;秘書處收到學生議員之辭呈後須立即公告。學生議員辭職後不得復職。
第三條之一 【正副議長辭職】
議長、副議長之辭職,應以書面向學生議會秘書處提出,於辭呈提至常會報告時生效。議長、副議長辭職後不得復職,且不得參與該次補選。
第四條 【正副議長罷免】
議長、副議長之罷免案需有學生議員總額四分之一簽署並載明理由,向學生議會秘書處提出。
前項罷免案如於常會提案期間外提出,則於罷免案提出後七日內,由會長咨請學生議會召開臨時會選舉投票;如於常會提案期間則列入常會優先議程舉行投票。
罷免案於表決前應給予當事人適當之答辯機會。
罷免案應由學生議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經出席之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成立。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為同一職務之候選人。
第五條 【正副議長出缺與遞補】
議長、副議長因被罷免、彈劾、辭職而出缺時,應於十四日內召開臨時會補選之。
議長被罷免、彈劾、辭職時,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議長代辦移交。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秘書長代辦移交。
辦理議長補選期間,由副議長代理議長職務;若議長、副議長皆出缺,則由學生議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副議長因參與議長補選而出缺時,應於下次常會補選之。
議長補選後仍出缺,由本會會長提名當屆學生議員,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出任。
副議長補選後仍出缺,由學生議會議長提名當屆學生議員,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出任。
第二章 會議
第六條 【會議名詞解釋】
本法所稱之會議如下:
一、 學生議會之常會。
二、 學生議會之臨時會。
三、 學生議會各委員會會議。
常會與臨時會合稱議會大會。
會議以實體會議進行為原則,並得以視訊會議代替或輔助之。
第七條 【主席】
議會大會以議長為主席。議長因事不能出席時,以副議長為主席;議長、副議長均因事不能出席且未指定代理主席時,由出席之學生議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四條之罷免投票,罷免議長時,由副議長擔任主席;正議長同時被罷免時,由出席議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正副議長之學生議員身分彈劾投票,準用前項規定。
第八條 【開會通知】
會議依《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八條規定行之,學生議會秘書處應於常會開會前十四日、臨時會開會前三日發送開會通知予各出、列席人員。
第九條 【提案】
常會提案之規定如下:
一、 各單位及學生議員之提案應於開會前七日送達學生議會秘書處。
二、 除預算案外之議案,應於提出後兩次常會內完成決議程序。
三、 前款之議案如不能依法定日期完成決議,提交單位或學生議員得撤回或重新提案。
臨時會之提案規定如下:
一、 於會長咨請或議員連署召開臨時會時提出。
第十條 【會議秩序】
會議秩序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 會議由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之行為者,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之,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交付懲戒。
二、 前款懲戒,由學生會評議委員會審查後,提交學生議會決議之。
第十一條 【議事規則】
學生議會會議之議事規則由《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會議事規則》規範之。
第三章 委員會
第十二條 【委員產生方式與任期】
委員會應由議會秘書處受理登記並將名單送至議會備查。
依前項受理登記仍不足三人,由議長於第二次常會時,再次徵詢學生議員之意見,若仍不足三人,則由議會秘書處隨機抽選學生議員遞補至額滿。
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至學生議員任期結束。
第十三條 【出缺與遞補】
委員會委員因遭罷免、彈劾及辭職而喪失議員身分者,應立即解除其職務。
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而致委員人數少於三人,或委員會委員認定影響委員會之正常運作者,得由學生議員依其意願遞補,或由議會秘書處隨機抽選學生議員遞補至額滿。
第十四條 【委員會運作辦法】
委員會之運作辦法另訂之。
第一節 法規暨權益委員會
第十五條 【地位與組織】
學生議會下設法規暨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法權會),由至少三位學生議員組成。
法權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組成法權會之學生議員推選之。
第十六條 【職權】
法權會依法掌理下列事項:
一、 審訂本會法規。
二、 草擬本會運作之必要法規。
三、 於議會提出本會法規之修訂、新訂案。
四、 其它法規相關之事項。
第二節 財務稽核委員會
第十七條 【地位與組織】
學生議會下設財務稽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財委會),由至少三位學生議員組成。
財委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組成財委會之學生議員推選之。
第十八條 【職權】
財委會依法掌理下列事項:
一、 稽核學生會各單位之預算案。
二、 稽核學生會各單位之經費執行情形。
三、 其它有關學生會各單位財務稽核之相關事務。
第三節 臨時委員會
第十九條 【臨時委員會】
學生議員於必要時得提案設立臨時委員會,並經會議通過後設立。
提案設立各類臨時委員會時,需敘明其組織結構、委員產生方式與職權。
各類臨時委員會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各類臨時委員會委員之最長任期,自會議通過設立後至學生議員任期結束。
各類臨時委員會之運作辦法,需於通過議案後之二十日內送交議會秘書處,供學生議會備查。
第四章 議會秘書處
第二十條 【秘書處】
學生議會下設議會秘書處,置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負責處理議會之行政庶務。
第二十一條 【秘書長】
秘書長由議長向議會報告後任命。
秘書長如有不適任之情事,由議長向議會報告後即解除職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施行規則】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由會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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