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

2008.04.07 學生議會四月份常會通過

2008.05.06 學生議會五月份常會修正通過

2008.06.02 學生議會六月份常會修正【第三條】

2016.01.09 學生議會一月份常會修【第三條】

2016.10.11 學生議會十月份常會修正【第三條】

2019.01.04 學生議會十二月常會修正【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2019.03.22 學生議會三月常會修正通過【第十條】

2020.04.10 學生議會四月常會修正通過【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

2021.04.21 學生議會四月常會修正【第十條】

2023.06.11 第十六屆學生議會第七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2024.04.17 第十七屆學生議會四月份常會修正通過

2024.05.29 第十七屆學生議會第三次臨時會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

本辦法依據《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選舉辦理單位】

學生議員選舉由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辦理。

第三條 【違法行為】

選舉人若有違反本辦法、舞弊、妨礙選舉秩序之行為,由選委會依《國立中山大學學生獎懲辦法》,建請學生事務處議處。

第二章 學生議員選舉

第四條 【選舉區規定】

學生議員選舉以中山大學全校校區為選舉區,總名額依《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規定,與選舉公告一同發佈。

第五條 【議員喪失學籍】

學生議員當選後若有轉學、退學及其他導致學籍喪失之情事,其議員資格同時取消,惟下一教育階段在本校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候選人資格】

參選人於向選委會登記後,成為候選人。

第七條 【登記應繳資料】

參選人登記參選時應繳交候選人資料表,並檢附所需文件。

第八條 【拒絕登記】

參選人辦理登記時表件不全或資格不符者,選委會應要求其兩日內補正,未補正者,選委會應拒絕其登記之申請。

第九條 【撤回登記】

經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截止後不得撤回,在登記截止前撤回登記者,不得再申請為候選人。

第十條 【選舉日程】

學生議員選舉於每年四月結束前舉行,但重新選舉、重新投票及補選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當選門檻】

學生議員之當選門檻為:

一、 登記人數大於應選人數時:選舉人至多得圈選應選名額的二分之一,其當選應滿足應選名額內相對得票較高者。

二、 不足額、同額時:以同意票、不同意票為之,其當選應滿足同意大於不同意、同意票超過該次選舉投票數之七分之一。

三、 第一款得票數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第十二條 【補選日程】

學生議員當選不足應選名額時,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補選日程以補足缺額。

第三章 學生議員罷免

第十三條 【罷免之提出】

學生議員之罷免案提出應符合如下之規定:

一、 學生議員之罷免,得由選舉人附理由書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個月者不得罷免。

二、 學生議員罷免案之提出應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取得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向選委會登記,連署書應載明連署人系級、學號、姓名、日期,否則無效。

第十四條 【罷免之答辯】

罷免案於表決前應給予當事人適當之答辯機會,並得提出答辯書。

第十五條 【罷免之公告】

學生議員罷免案公告應符合如下之規定:

一、 選委會應於收到連署書後十日內審查,並於三日內公告審查結果。

二、 選委會應於前款公告後七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 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 罷免理由書。

(三) 答辯書。

三、 選委會應於第一款公告後三十日內舉行罷免案之投票。

第十六條 【罷免投票與門檻】

罷免案經選舉人百分之三以上投票,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罷免,罷免案即告通過。

第十七條 【解除職務】

選委會應於罷免案投票完畢三日內公告投票結果,被罷免人應自罷免案通過公告當日起,解除職務。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為同一職務之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施行規則】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由會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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