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97.04.07 學生議會四月份常會通過

97.05.06 學生議會五月份常會修正第十三條通過

108.01.11 學生議會一月份常會修正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通過

109.04.10 學生議會四月份常會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通過

113.04.17 第十七屆學生議會四月份常會修正通過

113.05.29 第十七屆學生議會第三次臨時會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

本辦法依據「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學生會章程)第十條規定辦理之。

會長之選舉、罷免,除學生會組織章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條 【選舉區規定】

會長之選舉以中山大學學生議會為選舉區、罷免以中山大學學生會全體會員為選舉區。

第三條 【選舉辦理單位】

會長之選舉,由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辦理之。

第二章 選舉

第四條 【候選人資格】

會長候選人應於選委會公告之登記日期內,向選委會辦理登記,候選人需備之基本資格依學生會章程規定。惟被彈劾及糾舉通過者,不得登記。

第五條 【選舉日程】

會長選舉,應於每年第一次學生議員選舉結束後二十一日內之預備會議中完成選舉投票。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

第六條 【登記應繳資料】

參選人於選委會登記後,經審核資格成為候選人,申請登記之參選人應繳交「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會長候選人登記資料表」,並檢附所需文件電子檔。

第七條 【撤回登記】

經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截止後不得撤回,在登記截止前撤回登記者,不得重新申請為候選人。

第八條 【當選門檻】

候選人之當選,以獲得最高票者為之;同額競選時,選舉總投票數應逾學生議會成員總額三分之二。

前項得票數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方式定之。

若經補選後仍無法選出,應參照學生會章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九條 【當選公告及證書】

開票結果經選委會認可即公告當選,由選委會簽請學校頒發當選證書。

第三章 罷免

第十條 【罷免之提出】

學生會會長罷免案提出應符合如下之規定:

一、 學生會會長罷免案以學生會員為連署人,其人數應有百分之一以上之學生會員連署,附理由書向選委會提出。但就職未滿三個月者,不得罷免。

二、 連署書應載明連署人系級、學號、姓名、日期,否則無效。

第十一條 【罷免之答辯】

罷免案於表決前應給予當事人適當之答辯機會,並得提出答辯書。

第十二條 【罷免之公告】

學生會會長罷免案公告應符合如下之規定:

一、 選委會應在收到連署書後十日內完成審查,並於三日內公告審查結果。

二、 選委會應於前款公告後七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 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 罷免理由書。

(三) 答辯書。

三、 選委會應於第一款公告後三十日內舉行罷免案之投票。

第十三條 【罷免投票與門檻】

學生會會長罷免案之投票人數應超過學生會員人數百分之三,贊成罷免票超過投票人數二分之一時,罷免案即通過。

第十四條 【解除職務】

選委會應於罷免案投票完畢三日內公告投票結果,被罷免人應自罷免案通過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為同一職務之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修改方式與施行】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由會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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