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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柒、廢止法規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系所學會活動經費補助辦法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學生議會第三次常會修正通過

民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學生議會第九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民國 110 年 9 月 4 日 第十五屆學生議會第二次臨時會暫停施行

民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第十七屆學生議會四月份常會廢止


第一條 【法源】

依據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條第一項第九款,特立此法。

第二條 【主管單位】

本法之主管單位為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行政中心秘書部。

第三條 【系所學會之定義】

本辦法所稱之系所學會,係指符合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學會。

第四條 【申請條件】

各系所學會申請本補助款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與本會共同舉辦之活動

二、二系以上之系(所)學會間共同舉辦之聯合活動惟新生宿營不在可申請補助之範圍內。

第五條 【申請原則】

每學年每系之活動補助次數不限,惟各活動限補助一次,不得重複申請;若該系所之當學年補助經費已用罄,則不再受理當學年該系所學會之補助申請。

第六條 【補助金額】

本會行政中心秘書部應於每學年開學後,應偕同本會行政中心財務部計算「系所學會活動經費補助預算」,以每年十月十五日為計算標準,編列本會會費新收入的百分之八為「系所學會活動經費補助預算」,並依據各系、所繳交學生會費人數比例劃分,訂定「各系所補助補助經費上限」,最遲應於每年十一月之學生議會常會上提案該學年度之「系所學會活動經費補助預算」及「各系所補助補助經費上限」,並於通過後公告予系所學會週知。

「系所學會活動經費補助預算」作為系際活動之補助,以各系所補助經費上限為基礎,依照系際活動參與系所之數量,調整補助款之申請上限(參照施行細則)。

學年結束之餘款,併回本會當學年度之結餘款。

第七條 【申請程序】

各系所學會申請本補助款之程序如下:

一、各系所學會(或活動負責人)可於每月初的前五個工作日,向主管單位提出申請。主管單位於收到申請後,應於最近一次議會常會中提案審議。

二、系所學會於申請時應提供活動企劃書(含經費預算)及學生會補助系學會經費申請表。

三、本補助款由學生議會負責審議,其結果由主管單位依學生議會之會議紀錄公告週知,並隨時更新各系所補助補助經費使用狀況。

第八條 【核銷程序】

比照本會經費核銷方式辦理。

第九條 【施行細則】

一、議會審議本補助款時應以各系所補助經費上限為基礎,依照系際活動參與系所之數量,調整補助款之申請上限。

二、本補助款審議時,應以各系所補助經費上限為基礎,並依參與活動系所數量有所改變。

以總預算百分之八十為起始進行申請,增加兩個系所,上限可增加為百分之百(惟僅增加一個系所時,不得增加其上限),申請上限以百分之百為限。

三、核銷時間應配合本會所訂定之日期,逾期不予辦理核銷,其未通過之經費回歸「系所學會活動經費補助預算」再使用。

四、本補助辦法不適用已列入學生會部門預算案之活動,如符合前述之聯合活動申請則不予再額外給予補助。

五、如發現任何有違事實之經費申請,本會有權拒絕系所學會經費核銷,並取消當年度所有活動經費補助。另外,如發現報假帳之實,則本會有權追回助款項。

第十條 【施行、修正程序及施行日期】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由學生會會長公告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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