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會員請願辦法

2024年05月29日第十七屆學生議會第三次臨時會通過


第一條 【適用範圍】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員請願,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條 【請願範疇及受理單位】

本會會員對本會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本會請願。

前項請願受理單位為學生議會。

第三條 【請願事項之限制】

本會會員請願事項,不得牴觸中華民國法律、國立中山大學法規、本會法規或干預評議委員會行使職權。

本會會員對於依法提請評議委員會審理之事項,不得請願。

第四條 【請願書規範】

本會會員請願應備具請願書,以電子郵件寄送至學生議會電子信箱,並載明下列事項,由請願人或請願團體及其負責人署名:

一、 請願人之姓名、系級、學號、電子信箱;請願人為團體時,其團體之名稱及其負責人之姓名、系級、學號、電子信箱。

二、 受文者: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會。

三、 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及其願望。

四、 請願之日期(年、月、日)。

法律建議之請願書,應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

第五條 【請願程序】

學生議會秘書處收受請願書後,應先審核其形式是否包含前條所列之事項。若有不符或文字意思表示無法瞭解者,通知其補正。

會員請願案由學生議會秘書處依前項審核後,於七日內遞送學生議會。

會員請願案由學生議會議長視其案情,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 提請議會會議審議:下列案情按其性質提經各有關委員會審查後,報請大會審議。

(一) 有關應向行政部門建議者。

(二) 有關建議修正現行法規者。

(三) 建議革新本會各類制度者。

(四) 會員權益遭遇本會重大侵害者。

(五) 案情複雜者,應要求行政部門及會員雙方說明者。

(六) 有關本會重大問題必須廣徵意見、蒐集資料、詳加研討者。

(七) 不易解決事項而且可能發生嚴重後果者。

二、 退回:下列案情應呈學生議會議長核批,敘明理由予以退回;學生議會議長並應於最近一次大會報告。

(一) 明顯非屬本會職掌者。

(二) 就同一案件,重複或一再請願者。

(三) 荒誕不經、無理取鬧,或顯係故意滋生是非製造糾紛,或未具真實姓名者。

三、 查案逕復:下列案情得經學生議會議長核批後,由學生議會秘書處查案逕復。

(一) 與該會期學生議員提案內容相同者。

(二) 與該會期學生議會曾經受理之會員請願案內容相同者。

(三) 牴觸中華民國法律、國立中山大學法規、本會法規、干預評議委員會行使職權或依法應提請評議委員會審理者。

第六條 【請願人說明】

學生議會處理請願案時,得通知請願人或請願人所推代表到會說明,以備答詢;其代表人數,不得逾三人。

第七條 【請願案通知】

學生議會秘書處應於請願案受理後七日內將其處理過程及進度通知請願人。

學生議會之會議通知或議決事項,應以書面通知特定利害關係人;對不特定利害關係人,應予公告。

第八條 【併案處理】

會員請願事項,凡與學生議會議員提案內容相同者,得併入提案辦理,並通知請願人。

第九條 【請願人保護】

本會對於請願人不得有脅迫行為,或因其請願而有對其不利之行為。

若請願人於議會會議到會說明,其會議紀錄得依請願人之意願揭露其姓名。

第十條 【不法請願之禁止】

本會會員請願時,不得有強暴脅迫、妨害秩序、妨害公務或其他不法情事;違者,除依法制止外,請願受理單位得不受理其請願。

第十一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由會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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