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冷氣使用辦法

民國106年11月30日 學生議會第三次常會訂定通過

民國107年4月9日 學生議會第六次常會修正第二條通過

民國113年4月17日 第十七屆學生議會四月份常會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節能減碳,有效節約能源,並控制電費之支出,特訂定「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冷氣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適用地點為國立中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活動中心四樓學生會辦公室(SUW 4013)及學生議會辦公室(SUW 4014)。

第三條 

辦公室內人員達三人以上,且室溫超過攝氏28度以上時,始可開啟冷氣。

第四條 

本辦法之適用期間依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之月均溫資料,定為每年四月至十一月,其餘月份不開放使用冷氣。

第二章 一般使用規則

第五條 

使用冷氣時應依照說明書指示進行操作,若因不當使用造成損毁,應由使用人負起修復之責任。

第六條 

為節約能源,使用冷氣時,溫度設定不得低於攝氏25度。

第七條 

使用冷氣時,應關閉門窗,並配合電扇使用,以減輕電力負擔。

第八條 

凡使用冷氣,均應填寫冷氣使用紀錄簿。紀錄簿應詳實填寫使用日期、使用事由、使用間起迄及使用人簽章等項目。

第九條 

若使用事由為七人以上同時參與之重大集會活動,得至活動結束時將冷氣關閉,其他情況申請使用人應於預計離開辦公室前半小時關閉冷氣。

第三章 養護規則

第十條 

冷氣於每年度開始使用後,應至少每月清洗一次空氣濾網,並於每年十一月最後一週及五月第一週清洗空氣濾網,以維持處於良好情況。

第十一條 

有效節約能源,减少電費開支,使本辦法落實執行,並延長空調設備之使用年限,本辦法適用之冷氣設備,其維護修繕費用由本校學生會經費支應。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本校學生會財務部應於每學年度第一期間以繼續經費方式提出電費相關預算,由學生議會核定後作為當學年辦法適用期間之經費來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校學生會財務部於本辦法適用期間,須於每月最後一日抄錄電表,紀錄辦公室冷氣用電於冷氣使用紀錄簿,以利後續管理,並作為向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輔導組繳納電費之憑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常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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