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2007年12月5日 學生議會十二月份常會三讀通過

2023年12月27日 第十七屆學生議會十二月份常會修正通過

2024年05月29日 第十七屆學生議會第三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制定依據】

為健全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會)之組織架構與評議程序運作,依據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學生會章程)第六章第二節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法位階】

評議會議決之事項與我國憲法、法律或學生會章程牴觸者自始無效。

第三條 【職務行為原則】

評議委員為職務上之行為,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誠信原則。

二、公平原則。

三、正當程序原則。

第二章 委員會

第四條 【委員會之組成】

評議會依學生會章程第三十五條規定,由全體評議委員組成,置主任委員一人;得另置秘書一人。

第五條 【委員任用與任期】

評議委員之產生方式及任期依學生會章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評議委員之選任依本辦法第三章第二節規定為之。

第六條 【主任委員之產生、職權與任期】

評議會主任委員由評議委員互選之;對外代表評議會,對內總理評議會事務。主任委員任期同評議委員任期。

第七條 【秘書之設置與業務】

評議會秘書由主任委員任命之,其不得兼任學生會行政中心幹部及選舉委員會職務。

秘書負責評議會以下業務:

一、會議記錄事宜。

二、文書收發事宜。

三、資料保存事宜。

四、會計出納事宜。

五、其他與評議會相關之行政事務。

第七條之一 【經費】

評議會經費編列及執行依《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經費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八條 【審理案件】

評議會負責審理下列案件:

一、 學生會組織章程與自治法規之解釋、學生會法規有無牴觸學生會組織章程之審理。

二、 學生會各機關、單位提案,裁定學生會內部權責紛爭與其他重大爭議。

三、 對學生會各級單位之處分不服,或對於學生議會通過之決議不服。

四、 學生會(準)人員有違自治法規之情事。

五、 本會選舉罷免訴訟、妨害選舉罷免之處分確認或撤銷訴訟。

前項各款及其他評議會開會職權與相關事宜,由《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評議會評議辦法》規定之。

第三章 評議委員

第一節 委員選任與資格

第九條 【委員之遴選】

評議委員選任以遴選方式為之。

遴選名冊應包含全體學生議員,並得增列學生會會長提名人士。

遴選依不記名投票之得票數排序。

依前項應產生足額之評議委員,並名列遞補名冊至少三名。

第十條 【委員之資格】

擔任評議委員者應為本會會員,且符合以下任一款資格:

一、 現任學生議會議員。

二、 現任或曾任本校院級以下學生自治組織或學生社團之負責人且聲譽良好者。

三、 現任或曾任大專校院學生會之(副)首長、部會(副)首長、學生議員、評議委員、學生代表且聲譽良好者。

四、 對公共事務熱心參與,擁有豐富行政及法制作業經歷,且對學生自治熟悉者。

五、 曾經或正在修讀法律相關系所(含法律分組、學位學程、學分學程、法學課程),具法學專業素養者。

學生議員或會長提名之人士均應於遴選前遞交履歷表,其中應詳細記載下列事項:

一、 個人基本資料。

二、 學經歷。

三、 符合本條資格之事證。

四、 未有第十一條第一項情事之切結聲明。

第十一條 【委員資格之禁止】

曾有下列任一款情事者不得擔任評議委員:

一、 經學生自治組織通過糾舉、彈劾或解職之人員。

二、 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者。

三、 本會會員資格喪失者。惟下一教育階段在本校者不在此限。

四、 兼任本會行政中心幹部及選舉委員會職務。

五、 因健康或其他因素停止執行職務超過三個月者。

六、 自行辭職。

評議委員有前項任一款情事者,應立即解除職務。

遴選名冊或遞補名冊中有第一項情事者,學生議會得向評議會申訴,經評議會裁定自名冊除名。

第十一條之一 【評議委員暫停職務】

評議委員因下列原因,不喪失評議委員之資格,但應暫停職務:

一、 任期中休學者,自休學日起至復學日止。

二、 因健康或其他因素無法執行職務者。

第十二條 【遞補】

評議委員因解除職務而出缺,應依第九條遞補名冊順位遞補至滿額,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二節 委員之職權

第十三條 【職權獨立行使】

評議委員對評議程序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職權行使由《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評議會評議辦法》規定之。

第十四條 【職務行為原則】

評議委員為職務上之行為,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誠信原則。

二、公平原則。

三、正當程序原則。

第十五條 【評議委員之違法失職處理】

評議委員違背其職權或本會法規,情節輕微者,應由一名以上評議委員提案,經評議會決議後予與糾舉。

前項情節重大且不適任或受兩次以上糾舉者,由評議會向學生議會提案予與彈劾。

第十六條 【正當職務責任】

評議委員因正當行使職權所生之對外法律責任,由當事人概受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修改方式與施行】

本法經學生議會通過,由學生會會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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