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制定依據】
第二條 【法位階】
第三條 【職務行為原則】
第二章 委員會
第四條 【委員會之組成】
第五條 【委員任用與任期】
第六條 【主任委員之產生、職權與任期】
第七條 【秘書之設置與業務】
第七條之一 【經費】
第八條 【審理案件】
第三章 評議委員
第一節 委員選任與資格
第九條 【委員之遴選】
第十條 【委員之資格】
第十一條 【委員資格之禁止】
第十一條之一 【評議委員暫停職務】
第十二條 【遞補】
第二節 委員之職權
第十三條 【職權獨立行使】
第十四條 【職務行為原則】
第十五條 【評議委員之違法失職處理】
第十六條 【正當職務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修改方式與施行】
Last up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