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會議事規則

103.06.20 第七屆學生議會六月份常會通過

113.04.17 第十七屆學生議會四月份常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

本規則依「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會組織章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學生議會之議事及議會所設置各委員會之議事依本規則行之。本會相關法令未盡之處,適用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

會議之名詞解釋依「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會設置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列席】

議會會議秘書長應列席,秘書長因故不能列席時,由副秘書長列席或指派秘書一人或代理人列席,並配置秘書辦理會議事項。

開會前應邀有關人員到會列席,得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

第四條 【開會通知】

開會通知應記載會議名稱、會議日期、會議地點、開始時間及提案截止日期。

大會開會通知由秘書長編擬,經議長審定後付印。

第五條 【出席者簽到】

議會會議或委員會會議出席者及列席者,均應署名於簽到單或簽到簿。

第六條 【出席與請假】

會議以實體會議進行為原則,並得以視訊會議代替或輔助之。

議員應親自出席議會會議,如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應以下列任一方式為之:

一、 於會議前出具書面意見,不列入缺席。書面意見應載於該次會議之議事紀錄。

二、 於會議召開前,以書面通知秘書處請假。因故未能準時請假時,得於會議後一天內向秘書處補請假。未完成請假程序者,視為缺席。

書面意見及請假通知應由秘書處於會議前轉送主席。

議員如因故無法親自出席委員會會議,得指定職務代理人代為出席,不列入缺席。職務代理人不得為該委員會之委員。職務代理人之權限,僅限代理該指定人出席當次會議,行使其職權。

第七條 【秩序】

出席學生議員有共同維護議場秩序之責。

出席學生議員若需先行退席者,不得影響會議之進行。

第二章 議事日程

第八條 【議事日程擬定及順序】

議會大會之議事日程由議會秘書處編擬,經議長同意,由秘書處於開會前三日送達各議員及行政中心。

委員會之議事日程,由議會秘書處編擬,經召集委員同意,由秘書處於開會前三日送達各委員及列席。

議事日程除有特殊情況外,最遲於開會前三日送達。議事日程應按每屆開會次數,依序分別編制。

第九條 【議事日程編訂順序及記載事項】

議事日程應記載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分列報告事項、討論事項、選舉及質詢等其他事項,並附具各議案之提案全文、審查報告暨相關文書等。

議事日程編訂順序及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開會之年月日時分。

二、報告事項。

(一) 確認上次會議紀錄。(如係第一次常會或委員會會議此項從略。)

(二) 議會報告事項。(無此項報告者從略。)

(三) 任務委員會報告事項。(無此項報告者從略。)

(四) 備查事項。(無此項報告者從略。)

(五) 行政中心報告事項。

三、質詢事項。

四、討論事項。

(一) 前次會議遺留之事項。

(二) 行政中心提議事項。

(三) 學生議員提議事項。

五、選舉事項。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第十條 (刪除)

第十一條 【議事日程變更】

主席報告議程後,應詢問出席議員有無異議,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遇應先處理之事項未列入議事日程,或已列入而順序在後者,由主席或出席議員得提議變更議事日程,一人以上附議後,經表決通過,得變更議事日程。

第十二條 【未結之議事】

議事日程所定議案未能開議,或議而未能完結者,由議會秘書處編入下次議事日程。

第十三條 【預備會議之議程】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所舉行之預備會議,由次屆全體議員選舉之,依下列程序進行之:

一、宣布開會。

二、學生議員報到。

三、主席報告。

四、會長選舉。

五、議長選舉。

六、副議長選舉。

七、行政中心幹部選舉。

八、第四款至第八款之選舉,如第一次投票未能選出時,依序繼續進行第二次投票。

九、討論該會期常會日期。

十、自由發言。

十一、宣布散會。

第十三條之一 【預備會議】

預備會議應全程錄音、開放本校學生自由旁聽,並得錄影或辦理網路直播。影音檔會後應做為會議紀錄之附件,公告於選委會網頁。

預備會議不得處理前條明定以外之事務。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選舉,須於選委會公告之登記日期內,向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始得成為候選人,並依下列程序完成選舉:

一、政見發表與提問。

二、無記名投票。

三、開票。

四、宣布選舉結果。

預備會議所定議程未能開議者,應依前一條之規定再次舉辦預備會議。

第十三條之二 【議會常設委員會之預備會議】

議長應於預備會議後十日內召開議會常設委員會之預備會議,由次屆全體議員選舉之。

前項依下列程序進行之:

一、宣布開會。

二、學生議員報到。

三、主席報告。

四、圈選並確認各常設委員會名單。

五、法規暨權益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

六、財務稽核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

七、自由發言。

八、宣布散會。

第三章 提案

第十四條 【議案之提出】

議案之提出,以書面行之。若必要時,提出辦法依秘書處規定處理之。

議案需註明案由、說明及辦法。如係法律案,應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

行政中心提案應經會長簽署。

秘書處收受提案後,應轉交議長處理下列事項:

一、審定提案程序及內容是否合法。

二、議案之分開及其次序之變更。

如為本校學生請願事項,經各常設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成為議案。

第十五條 【臨時提案之提出】

出席議員提出臨時提案,以具有亟待解決事項為限,並須有在場議員三人以上之連署:其為法律案或對行政中心重要決策不贊同請予變更之提案,應有議員五位以上連署:其他提案,除別有規定外,應有議員三位以上之連署。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之意見。

已成立之臨時提案,如未具書面者,應由記錄人員記錄案由及理由,送提案人署名。

臨時提案,於報告事項後討論議案前,或當日議案討論截止後,宣告散會前討論。

第十六條 【議案之審議】

本議會會議審議行政中心提案與學生議員提案,性質相同者得合併討論。

合併討論之議案審議順序,由議長訂之。

第十七條 【議案之撤回】

議案討論前,提案人得撤回之,但須先徵得連署人之同意。

議案經主席宣付討論後,提案人欲撤回者,除前項規定外,並須由主席徵詢出席議員無異議後行之。

議案經修正者,不得撤回。

第十八條 【議案否決】

議案被否決後,在同一會期內,除復議外,不得再行提出。

提案通過或撤銷後,於同一會期內,不得再提出性質相同或牴觸之提案。

第十九條 【議案撤銷】

議員提案於每屆學生議員任期屆滿時,尚未完成審議者,視為撤銷。

第四章 開會

第二十條 【會議之法定人數】

議會會議之開會人數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至少三人始得開會。

本會秘書長於每次會議開會前確認已足法定人數,主席應即宣布開會。

已達開會時間,而不足法定人數,主席應宣告延後開會時間十分鐘,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應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在談話會中,如已足開會額數時,應繼續進行會議。

第二十條之一 【開會後缺額問題】

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出席議員提出缺額問題時,主席應立即催促暫時離席之議員,回至議席,並清點在場人數,如不足額,主席應宣布散會或改開談話會,但無人提出缺額問題時,會議仍照常進行。在談話會中,如已足開會額數時,應繼續進行會議。

第二十一條 【報告事項】

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按次序報告之。

第二十二條 【主席宣告休息】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停會或休息。

第二十三條 【散會】

議事日程所列之議案議畢,或散會時間已屆,除有臨時動議外,主席即宣告散會。

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得徵詢出席議員同意,酌定延長開會時間。

第五章 發言

第二十四條 【發言次序】

出席學生議員請求發言,應舉手或口頭向主席示意以取得發言地位,並說明其發言性質:若兩人以上同時請求,由主席定其發言之先後。

主席應以下列原則綜合考慮發言之優先順序:

一、 學生議員優先。

二、 尚未發言者優先。

三、 發言次數較少者優先。

四、 原提案人優先。

第二十五條 【發言中插言】

發言之學生議員正在發言時,其他學生議員對其發言欲插言加以說明者,應先請求主席徵得發言之學生議員之同意。

下列事項無需討得發言地位,並得間斷他人發言:

一、 權宜問題。

二、 秩序問題。

三、 會議詢問。

四、 申訴動議。

第二十六條 【發言規範】

發言應就題論事且以每次發言以兩分鐘為原則:言論不得超出議題範圍並切合在場秩序,除以人為主題之議案外,不得涉及私人私事,如言論超出議題範圍,主席應予制止,或中止其發言。其他出席人,亦得請求主席為之。

主席欲發言,應暫離主席之位並指定一人暫代之。

第六章 討論

第二十七條 【討論議案之程序】

主席於宣告進行討論事項後,即照議事日程所列議案次序逐案提付討論。

第二十七條之一 【附帶決議】

議會會議在討論主要議案期間,議員可提出附帶決議,並應於提出後立即向主席提供書面版本。

附帶決議應明確指出其與主要議案的相關性,並說明提出該決議的理由。

附帶決議經主席確認後,提交給議會會議進行討論。

第二十八條 【停止討論】

主席對於提案或動議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經徵得出席學生議員同意後,得宣告停止討論。

出席學生議員亦得提出停止討論之動議,經附議後,由主席逕付表決。

前項之表決,採相對多數決決議。

第七章 表決

第二十九條 【提付表決】

討論終結或停止討論之議案,主席應即提付表決。

第三十條 【學生議員之迴避】

學生議員對於關係其個人本身之議案,應於投票時暫時離場並不得參與表決。

第三十一條 【表決方式】

本議會議案之表決方法如下:

一、口頭表決。

二、舉手表決。

三、無記名投票表決。

四、無異議認可。

五、唱名表決

前項各款所列之表決方式之採用,由主席決定宣告之。但出席學生議員有異議時,應徵求議場多數意見決定之。

無記名投票時,主席得參與投票。

第三十二條 【無異議認可】

主席得視情況採無異議認可之方式,徵詢在場學生議員有無異議,如無異議,詢問後頇等待約五秒鐘,即為認可。如有異議,仍頇提付表決。但經主席徵詢無異議並已宣佈認可後,不得再提出異議。

無異議認可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

第三十三條 【表決結案之認定】

表決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並由主席宣佈其結果。

第三十四條 【重付表決】

出席學生議員對於表決結果提出疑問時,經出席之學生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附議,主席應即重付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第三十五條 【會議中人數】

議會會議進行中,出席學生議員可對在場人數提出疑問,若經查點不足法定人數時,議案不得進行表決,且需立即散會或即刻改開談話會,俟在場學生議員達法定人數時,由中斷點繼續議程。

若未繼續議程,則由本會秘書處重新擬定時間,擇期開會。

第三十六條 【各委員會之決議】

各委員會之決議,由該委員會之出席委員以多數表決決定之。

出席委員對於該委員會決議持有異議者,得聲明保留在大會之發言權。但出席而未保留在大會發言權之委員,不得在大會中提出與委員會決議不同之意見。

第八章 議事紀錄

第三十七條 【議事紀錄製成與寄送】

大會中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之發言,應詳為記錄,並略作文字修飾,但不可曲解、逾越發言者之原意。

議會會議結果,應製成議事紀錄,並於會議結束後七日內,由秘書處以書面寄送各議員及該次會議之列席。

第三十八條 【議事紀錄之內容】

議事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次及其年、月、日、時、分起。

二、會議地點。

三、出席者之姓名、人數。

四、請假者之姓名、人數。

五、缺席者之姓名、人數。

六、列席者之姓名、職別。

七、主席。

八、秘書及記錄者姓名。

九、報告事項及報告者姓名、職別、報告後決定之事項。

十、議案及決議。

十一、質詢及答覆要點。

十二、討論事項及其表決結果。

十三、選舉事項及其方法、票數及結果。

十四、其他必要事項。

第三十九條 【錯誤更正】

每次大會之議事紀錄應於下次大會送請學生議會認可,如果有任何錯誤、遺漏時,由主席徵得出席學生議員同意後更正之,並由秘書處再次寄發或通知該次大會之出列席。

委員會之議事紀錄如有任何錯誤、遺漏時,準用前項之處理流程。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施行日期】

本規則經學生議會通過,由會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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