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創制複決暨會員投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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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5月29日 第十七屆學生議會第三次臨時會通過
本法依訂定之。
本法之立法精神乃為落實全體意志終極性之原則,確保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員直接民權之行使,實踐本會會員之創制、複決二項權利。
本法所稱創制複決,係指本會會員依法行使直接民權,或法定機關依法規定有提交本會會員表決之事項所進行之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會員投票之進行,由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辦理之。
本會會員總額千分之五以上得對本會事務依法提案制定、廢止、終止、修正法律或政策,或複決學生議會之決議。
前項提案之成立應經連署,使提案人與連署人總人數達全體會員總額百分之一以上。
經三分之一學生議員連署,得提出法案或政策之會員投票案。此案應經學生議員總額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本會會長得提出法案或政策之會員投票案,經學生議會總額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始得交付會員投票。
投票之提案,不得以預算案、人事案、覆議案為內容。
會員投票案提案人代表應提出會員投票申請書向選委會申請登記。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提案人姓名、學號及會員投票案主文及理由。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選委會接獲會員投票申請書時,應於七日內編定議題並通知提案人代表。
選委會接獲前項之申請書,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七日內予以駁回:
二、提案人有或未簽名、蓋章,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足者。
四、提案人姓名、學號書寫錯誤或不明者。
五、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會員投票提案為法律之創制或複決案者,於會員投票案成立公告前,如經學生議會實現其提案目的並通知選委會者,選委會應即停止會員投票程序之進行,並通知提案人代表。
提案人代表得於駁回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選委會提起訴願,選委會應於七日內作成決定。
提案人代表不服訴願之決定者,得於選委會公布決議時起七日內向評議委員會提起訴訟。
會員投票案議題確定後,選委會應即公告受理連署。
提案人得徵求會員至各區域尋求連署。
提案人得設置連署處所,並公告之。
會員投票案於選委會通知連署前,得經提案人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由提案人以書面撤回之,並自撤回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一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連署書應具備下列內容:
二、 提案人姓名、學號。
三、 會員投票案主文、說明、議題。
四、 連署人之簽署、簽署日期、學號。
連署人之計算以該學期本會會員總數為計算標準,並由選委會於公告受理連署時公布之。
提案人應於選委會公告受理連署後十五日內完成連署。
連署書連署完成後,提案人應將連署書送至選委會審核。
選委會應於收到連署書十日內依下列規定審核連署書:
一、未依本法規定為簽署者,無效。
二、不具會員資格而為簽署者,應予剔除。
三、虛偽捏造簽署者,應予剔除。
四、於選委會審核前,聲明撤銷連署者,應予剔除。
連署書經選委會審核完畢後,連署人不得撤回其連署。
選委會審核連署書後,如連署人數不足法定人數者,應即通知提案人代表補正。
提案人代表收到通知後,應於五日內向選委會補正,或於五日內向選委會提起訴願。
連署書經核後,若已達法定人數,會員投票案即成立,選委會應通知提案人代表,並公告之。
會員投票案成立之後,應配合定期舉行之選舉合併辦理,必要時選委會得決議於三十日起至六十日內交付會員表決之。
會員投票案成立後七日內,會員五人以上或社團得提出同意意見書或不同意意見書,向選委會登記,該意見書字數限一千五百字內並須載明提出人姓名、系級、學號、通訊方式、或社團名稱。
辯論公報之同意及不同意意見書各以五件為限,如提出件數超過時,由選委會依刊登各類之意見為原則決定之。
選委會應於投票日前十日公布辯論公報,其內容應包含:
一、創制複決編號、議題、全文。
二、同意意見書與不同意意見書全文。
三、投票時間。
四、本辦法全文或網址。
選委會應舉辦意見發表活動,並通知提案人代表到場說明。
會員投票案表決票上應刊載各會員投票案之編號及議題,及「同意」、「不同意」選項。
會員投票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者,且投票人數應達本會會員總額百分之三以上,該會員投票案即為通過。
同意票數未多於不同意票者,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
同一次投票所通過之二種以上會員投票案,若有互相衝突或牴觸時,以獲得較高同意票之案為準。
會員投票案經投票表決後,選委會應於投票完畢三日內公告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經會員投票表決通過之政策,選委會應即送交學生會行政中心執行,不得違背,並同時知會學生議會。
二、 有關法律之複決案,原法律於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三、 有關法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學生議會應於一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並於兩個月內完成審議程序。
學生議會依第一項第三款制訂之法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代表得聲請評議委員會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學生議會不得變更;於法律實施後,非經創制、複決程序,不得於一年內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學生議會於一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代表得聲請評議委員會解釋之。
經創制或複決之政策,行政中心於一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或複決案內容之施政。
選委會公告會員投票之結果起一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同一事項之認定由選委會為之。
關於違反本辦法之行為,得以下列方式處分之:
一、會員投票案成立無效。
二、會員投票案通過無效。
選委會辦理會員投票之投票違法,足以影響會員投票結果,學生議員、會員投票案提案人代表得自會員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五日內,以選委會為被告,向評議委員會提起會員投票無效之訴。
會員投票無效之訴,經評議委員會判決無效確定者,其會員投票之投票無效,並擇期重行投票。
會員投票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評議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審結。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由會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除規定外,其審查創制提案之權力以之規範事項為審查標準。
一、提案不合至規定者。
三、提案有規定之情事者。
提案人代表不同意規定所編之議題,或選委會於法定期間應作為而不作為時,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救濟程序。
一、 最前端載明「警告」乙個,內容如下:凡簽署本連署書之會員不用真實姓名,重複簽署或為不實陳述或記載者,應受本辦法之處分。
對於前項之行政救濟程序,準用之規定。
前項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補正期間之時效不因而中斷。選委會接獲補正之連署書後,應於十日內再行審核完畢,若連署人數仍不足法定人數時,應即通知提案人代表該會員投票案不成立,提案人代表得依之途徑提起行政救濟。
學生議會通過之法案、政策,依、之規定送交選委會進行複決時,選委會應即通知相關單位,複決程序結束前,該法案、政策不生效力,不得執行。
學生議會審議前項第三款之議案,不受規定之限制。
前項重行投票後,變更投票結果者,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