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遴選及事務運作辦法
2023 年06月07日 第十六屆學生議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統整學生對於本校公共議題之意見,並於各級會議陳述、提案以落實學生權益之維護,訂定本辦法。
依據《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本會學生代表事務由行政中心權益部(以下簡稱權益部)部長擔任召集人。
第二條 【範圍】
本辦法所稱學生代表遴選及事務,係指由本會所推派之學生代表之人事任命、解除、意見蒐集、提案研議、會議資料彙整。
第三條 【會員相關權利】
本會會員皆具被選任為各級會議學生代表之權利。
第二章 學生代表之遴選
第四條 【學生代表之選任】
學生代表之選任,由權益部依以下之規定辦理:
一、 學校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選任優先順序如下:
(1) 本會會長
(2) 學生議會議長
(3) 權益部部長
(4) 學生議員
(5) 行政中心幹部
(6) 校內公開招募
二、 若辦理公開招募之作業後,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額數仍少於各會議規定額數,則應由符合該缺額資格且擔任最少學生代表之議員出任。
三、 各會議之學生代表名單,權益部應統整後,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四周內提案至學生議會,學生議會會議通過後始得向學校遞出名單。
四、 前述之招募方式得由權益部自行決定,惟應遵守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
五、 若有特定會議規範學生代表之資格,依學校法規辦理。
第五條 【學生代表之重新選任】
學生代表若因違反本原則、所屬會議規定、休退學或不可抗力之因素以致無法行使職權,權益部應於其所屬會議召開前推派新任人員。
第三章 學生代表之事務運作
第六條 【學生代表之權責】
學生代表應按時出列席各級會議及共識大會,並於收到各級會議相關通知(開會通知、會議議程、會議紀錄等)後主動轉知權益部。
學生代表若不克出席,應依其所屬會議之規定委任代理人員出列席,並確實交接會議資訊。
第七條 【共識大會與交流平台】
為確保學生權益相關提案的延續性,並監督決議執行情形,權益部每學期應至少舉辦一次共識大會,並建立線上溝通平台,邀集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進行經驗傳承。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 【其他事項】
本辦法未盡之事宜,由權益部規劃,向學生議會報告。
第九條 【施行程序】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由會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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