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交代條例
98.06.10 學生議會六月份常會三讀通過
第一條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交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第二條
本會交代分下列各級:
一、各單位首長。
二、各分單位幹部。
三、經管人員。
第三條
稱各單位首長者,謂正副會長、正副議長、評議委員長;稱各分單位幹部者,謂行政中心各部長、次長、學生議會正副秘書長、評議委員會秘書長;稱經管人員者,謂本會內直接經管某種財物或某種事務之人員。
第四條
單位首長應移交之事項如下:
一、單位印信。
二、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及其存款。
三、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
四、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劃,及截至交代時之實施情形報告。
前項第二款之存款移交時,會長應同時移交學生會存摺。
第五條
分單位幹部應移交之事項如下:
一、分單位章戳及印信。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
三、所屬單位主管或經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所屬分單位幹部或經管人員,應負其責任。
第六條
經管人員應移交之事項,按其經管財物或事務分別造冊,其種類名稱,由各單位依各經管人員職掌範圍及其經管情形,分別規定之。
第七條
單位首長交代時,應由該管同級單位派員監交;分單位幹部交代時,應由單位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代時,應由單位首長派員會同該管分單位幹部監交。
第八條
單位首長移交時,前任依法應送未送之會計報告或決算,由後任依規定代為編報。但仍應由前任負其責任。
第九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若有其他特殊原因者,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代或待各級人員出現後再行交代,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各單位分別訂定後,送學生議會備查。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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