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收退會費條例
民國 97 年 10 月 24 日第二屆學生議會十月份常會修正通過
民國 107 年 4 月 9 日第十一屆學生議會第六次常會修正通過
民國 112 年 6 月 7 日第十六屆學生議會第五次臨時會廢止
第一章 收費
第一條
依據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凡本會會員均應依本法繳納會費。
第二條
會費每學年收取一次。於學期中亦得繳納,依繳納日期計入該期間收入。
第三條
學生會費得委由校方代收,應有適當合理之監核機制。
第四條
會費收取額由應屆會長當選人提送學生議會決議之,學生議會應於十五日內議決,逾期未議決,視同通過。
第五條
學生會向其會員收取之會費,應以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及與其權益直接有關之事項為限。並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之必要條件。
第六條
學生會得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對已繳費之會員為特別優惠之待遇。並於取得後不得要求退費。
第七條 會費收取後應列入學生會財務部期入,併入學生會年度經費運用。
第二章 退費
第八條
本會行政中心財務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日起一個月內公告申請退費期間及方式,申請退費期間應以兩週為原則。
欲申請退費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學生證正反面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影本
二、郵局帳戶存摺正面影本,或其他銀行存摺之正面影本
三、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會費退費申請表
前項各款所規定之應檢附資料,可以照片或文件電子檔取代之。
財務部應於申請退費期間截止後統一進行退費匯款作業。退費過程中,金融機構所需之手續費由會費退款中扣除。
第九條 【休、退、轉學之退費】
休學、退學、轉學皆視同喪失會員資格,得予退費。本校休、退、轉學生,得於完成休、退、轉學校內流程後,攜帶證明文件向財務部辦理當學年度全額退費。
財務部部長應持證明文件比照一般經費支付方式,不受法定預算之限制,但應於學生議會下次常會報告之。
第十條
本條例經學生議會審議公布後行之,修正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生效。
Last updated
Was this helpfu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