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96.09.05 第一屆學生議會第一次常會備查通過
97.09.09 第二屆學生議會第一次臨時會議備查通過
第一條 【依據】
本規程依「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八條及「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會組織章程」第十八條制訂之。
第二條 【秘書處之設置】
學生議會設秘書處,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若干人,負責議會的行政工作。
第三條 【秘書長之任命】
秘書長由議長任命之,承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四條 【副秘書長及秘書之任命】
副秘書長及秘書由秘書長任命之,襄助秘書長處理本會事務。
第五條 【秘書處之職掌】
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開會通知事宜。
二、關於議程編擬事宜。
三、關於會議記錄事宜。
四、關於檔案建立及管理事宜。
五、關於文書收發及印刷事宜。
六、關於立法資料、決議文之蒐集及編纂事宜。
七、關於出納、庶務事宜。
八、關於學生議會預算編列事宜。
九、關於學生議會新聞發佈事宜。
十、關於學生議會對外公共關係事務之規劃與處理。
十一、關於印信典守、公產與公物之保管、財產購置事宜。
十二、其他有關議會行政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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