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96.09.05 第一屆學生議會第一次常會備查通過

97.09.09 第二屆學生議會第一次臨時會議備查通過


第一條 【依據】

本規程依「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八條「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會組織章程」第十八條制訂之。

第二條 【秘書處之設置】

學生議會設秘書處,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若干人,負責議會的行政工作。

第三條 【秘書長之任命】

秘書長由議長任命之,承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四條 【副秘書長及秘書之任命】

副秘書長及秘書由秘書長任命之,襄助秘書長處理本會事務。

第五條 【秘書處之職掌】

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開會通知事宜。

二、關於議程編擬事宜。

三、關於會議記錄事宜。

四、關於檔案建立及管理事宜。

五、關於文書收發及印刷事宜。

六、關於立法資料、決議文之蒐集及編纂事宜。

七、關於出納、庶務事宜。

八、關於學生議會預算編列事宜。

九、關於學生議會新聞發佈事宜。

十、關於學生議會對外公共關係事務之規劃與處理。

十一、關於印信典守、公產與公物之保管、財產購置事宜。

十二、其他有關議會行政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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