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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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03月20日 第十三屆學生議會通過
2020年03月24日 本校108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2022年05月06日 第十五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二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2022年05月16日 本校110學年度第3次學生事務會議核備通過
2023年05月 26日 第十六屆學生議會通過
2023年06月09日 本校111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核備通過
2023年12月27日 第十七屆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2024年4月17日 第十七屆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2024年5月8日 本校112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備查
中山大學學生會是中山大學學生總結多年學生自治經驗,因應國家社會發展,為落實學生自治精神而成立。希冀全體會員本服務奉獻精神一同努力,確保章程之實施,以增進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為落實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自治之權利,依、、規定訂定本章程。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英文名稱 National Sun Yat-sen University Student Association(NSYSUSA),對外簡稱「中山學生會」,對內簡稱「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本會為本校學生之最高自治組織,其輔導單位為學生事務處。
本會應依各學生自治組織之規定積極參與其運作,以促進學生權益及自治組織之發展。
具有本校學籍者皆為本會當然會員。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 參與及舉辦本會各項活動。
三、 依法旁聽本會各項會議。
四、 獲知本會相關資訊。
五、 其他本會法規或決議賦予之權利。
前項列舉之權利,除為維持學生自治秩序,或增進會員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之。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一、 繳納會費。
二、 遵守本會章程、法規及議會決議。
三、 遵守與本會約定之事項。
本會置會長一人,為本會最高首長,對外代表本會。
會長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出席或列席校內、外各項會議。
二、 簽訂合約及條約。
三、 公布本會法規、條約、預算及決算。
四、 綜理本會會務。
五、 列席學生議會,提出會務報告與備詢。
會長之職權行使,以法規定之。
會員且為學生議員者,得被選舉為會長。
會長之選舉,以法規定之。
會長之任期為一年,同學生議員任期,連選得連任。
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或出缺時,應於三十日內補選之,選出之會長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辦理補選期間,由議長代理會長職務、副議長代理議長職務。 會長補選仍出缺,由行政中心各部門部長推派一人代理其職務,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行政中心無法推派代理人時,除選舉事務及其相關議決外,本會應立即停止會務運作。
會長職務為代理時,其職權行使限制以法規定之。
本會設學生議會,為本會最高立法機關,由會員選舉之學生議員組織之,置議長一人及副議長一人,設秘書處。
學生議會具同意、否決、調閱、聽證、彈劾、糾正、糾舉等權力,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草擬與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人事案、契約簽訂案、彈劾案、糾舉案、懲戒案及本會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二、 要求會長及行政中心提出工作報告,並於報告後有質詢之權。學生議員得邀請本會或校內相關人員到會備詢。
三、 對於行政中心之提案及行政行為得行使否決權,移請其變更之。
四、 要求本會人員提供調查違規事項之必要資訊。
五、 其他本會立法權相關之事項。
學生議會之職權行使,以法規定之。
本會會員得被選舉為學生議員,以全體會員為選舉區,會員人數每三百人產生一名學生議員。
學生議員之任期為一年,自每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次年六月十四日止,連選得連任。
學生議員之選舉與罷免,以法規定之。
議長一人及副議長一人由學生議員互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議長負責召開並主持學生議會,議長不能主持時,由副議長代行。
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及秘書若干人,由議長任命,處理學生議會行政事務。
學生議會應每月召開一次常會;遇會長之咨請或全體學生議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應於七日內召開臨時會。
學生議會會議如未有特別之規定,需達應出席人員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本會人員或校內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學生議會會議應有紀錄,並備份送學生事務處備查。
學生議員規範如下:
一、 學生議員應親自出席各項會議。
二、 學生議員應擔任至少二席本校會議之學生代表。
三、 學生議員應遵守議會通過之各項規範。
學生議員違反前項規範者,學生議會應提出彈劾。
學生議會對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法律案通過後,移送會長及行政中心,會長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學生議會會議規則及辦事要點,以法規定之。
本會設行政中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關,置執行長一人及設若干部門;各部門置部長 一人及次長一人,財務部另置出納一人及會計一人。
行政中心之組織,以法規定之。
行政中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依本會法規及部門職掌執行各項行政行為。
二、 向學生議會提出工作方針及工作報告,並於報告後有被質詢之責。
三、 召開行政例會議決應提出於學生議會之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合約簽訂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四、 重要政策遭學生議會否決,或認為學生議會之決議窒礙難行時,得經執行長之核可,移請學生議會覆議;其議決為維持原決議時,行政中心應接受該決議且不得再提覆議。
五、 統籌管理本校委託、授權之事宜。
執行長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綜理各部門之運作。
二、 召開行政例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三、 列席學生議會。
執行長由代理會長兼任時,其職權行使限制以法規定之。
各部門依法掌理下列事項:
一、 秘書部負責文書、檔案、通知、紀錄及會務運作協調等事宜。
二、 財務部負責預算及決算編製、會費規劃、財物申購、管理、核銷及專戶簿冊保管等事宜。
三、 行銷部負責傳佈學生會相關訊息,經營學生會公共形象,協助轉知學生事務之資訊。
四、 公關部負責本會對內、對外關係之處理。
五、 權益部負責有關學生權益之事宜,統籌學生代表推選及協調相關事宜,以促進全體會員之福祉。
六、 活動部負責各項活動之籌劃、執行及評估事宜。
七、 社團部負責增進學生社團溝通與協調、參與各項社團相關會議、辦理社團長大會、籌組社團經費補助審核委員會與學生社團評鑑委員會。
行政中心之各項職權行使,以法規定之。
執行長得本會會長兼任,或由會長任命之。
各部門部長由學生議會學生議員互選之;選舉仍出缺者,由本會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之。
各部門之次長、財務部出納及會計,由所屬部門部長任命之。
行政中心之選舉與人事任命,以法規定之。
行政中心幹部之任期為一年,同學生議員任期,連選得連任。
行政中心會議規則及辦事要點,由行政例會訂定,報請學生議會備查之。
本會設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為本會選舉事務之最高執法機關,由選舉委員五人組成。
選委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選舉委員互選之,對外代表選委會。
選委會依法掌理下列事項:
一、 選舉、罷免事務之綜合規劃。
二、 選舉、罷免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
三、 選舉、罷免監察事務之處理。
四、 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選委會應於每年十二月辦理次屆之籌組作業。
選舉委員依下列規定產生之:
一、 由學生議員互選,或由會長提名本會會員經學生議會同意任命。
二、 依前款仍出缺者,隨機抽選學生議員遞補至額滿。
選舉委員任期一年,自籌組之次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
選舉委員為候選人或被罷免人時,應立即解除其職務。
選舉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而出缺時,得由學生議員依其意願遞補,或由會長提名本會會員經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選舉事務法規及選委會辦事要點,由學生議會制(訂)定。
本會設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為本會最高司法機關,由評議委員三人組成。
評議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評議委員互選之,負責主持會議,對外代表評議會。
評議委員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統一解釋本章程及本會法規。
二、 仲裁本會各單位或人員權利義務爭議事件。
三、 仲裁及協調本會行政行為所生之爭議事件。
四、 調查本會人員違規情事並提出糾正、糾舉及懲戒;有重大違規情事,應向學生議會提出彈劾案。
五、 其他與評議職權有關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解釋或仲裁須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同意,以書面公布為之,並得附不同意見書。
評議會應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次屆之籌組作業。
評議委員依下列規定產生之:
一、 由學生議員互選之。
二、 由會長提名公正人士,經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之。
評議委員任期二年,自籌組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算,連選得連任。
評議委員不得兼任本會行政中心幹部及選舉委員會職務。
經查評議委員兼任本會行政中心幹部及選舉委員會職務,應立即解除其職務。
評議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而出缺時,應由遞補名冊遞補,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評議法規及評議會辦事要點,由學生議會制(訂)定。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會費。
二、 校內、外補助或贊助之經費。
三、 其他經學生議會同意之收入。
四、 前三款經費之孳息。
前項經費規劃與使用,以法規定之。
會費徵收數額由會長提請學生議會議決之,若無提請得比照前一次數額徵收。
會費之收退,以法規定之。
本會會計期間之劃分如下:
一、 第一期間自六月十五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 第二期間自九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三、 第三期間自二月一日至六月十四日止。
本會財務應於會計期間結束後四十五天內公布。
本會財務帳冊應於次屆任期開始十五日內辦理移交。
本會財務相關事宜,以法規定之。
本會經會員之連署,得提議創制本會法規或複決本會決議,其辦理以法規定之。
本會遇重大議題時得舉辦公聽會,其辦理以法規定之。
本會各項會議之議事規則,未規定者得適用內政部頒布之會議規範。
本會其它法規及決議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有無牴觸發生之疑議,由評議委員會解釋之。
本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經全體會員百分之三以上連署提議,以會員直接投票相對多數決,投票率達全體會員百分之二十五,即通過之。
二、 經全體會員百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於學生議會會議以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同意通過之。
三、 經會長提請或學生議員五分之一之提議,於學生議會會議以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同意通過之。
章程之修改若變更次自治團體之權益,應先取得其意見。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通過並送學生事務會議備查後,由會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