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會各委員會運作辦法

2024.04.17第十七屆學生議會四月份常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

本辦法依《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議會設置辦法)第十四條訂定之。

第二條 【各委員會之設置】

學生議會設下列常設委員會:

一、法規暨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法權會)。

二、財務稽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財委會)。

第三條 【委員及召集委員】

各委員會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並置召集委員一人。

召集委員由委員以投票方式互選之,投票結果應當場宣告,並通知學生議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送學生議會備查。

召集委員因故出缺時,委員應另行互相推選一人為之,並通知秘書處送學生議會備查。

第四條 【會議召集及主席】

召集委員應於收到提案後十四日內召開會議,並為會議之主席。

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得以書面記明討論之議案及理由,提請召開會議。召集委員應於收到書面後十四日內召開會議。

召集委員因故無法召開會議時,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自行開會,並推選一人為會議之主席。連署書應送學生議會備查。

召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且未指定職務代理人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會議之主席。

第五條 【開會通知】

委員會會議之開會通知,由秘書處以電子郵件於開會五日前發送。

第六條 【委員會提案】

各委員會審議學生議會交付審查之議案。

提案由秘書處於五日內轉送各委員會之召集委員。

提案人為二人以上者,為共同提案人,除首位提案人外,其他共同提案人均計入連署人數。

第七條 【委員會提案撤回】

議案於委員會審查前,原提案者應向秘書處通知,並經委員會同意後撤回原案。

第八條 【發言限制與復議】

出席委員對其所屬委員會之決議不同意者,得聲明保留在議會會議之發言權。但缺席委員及出席而未聲明保留大會發言權之委員,不得在大會中提出與委員會決議相反之意見。

委員對於委員會之決議有異議時,得於下次議會大會原案表決前,提出復議動議。復議動議經大會表決通過後,原案應退回委員會重新審議。

復議動議經否決後,對同一決議案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第九條 【書面提報議會】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之經過及決議,應於下次學生議會會議召開前七日送達秘書處,以書面提報會議討論,並由該委員會召集委員向學生議會說明。

第十條 【委員會之人員異動】

學生議員登記加入、辭職應由本人以書面形式向學生議會秘書處提出,學生議會秘書處應於前項書面送達後,提請議會備查。

第十一條 【聯席會議】

各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與其他委員會相關聯者,得由召集委員報請學生議會決議,裁示舉辦聯席會議審查。

第十二條 【聯席會議之召集委員】

聯席會議之召集委員,由各參與之委員會召集委員互推一人為之,無法決定時由抽籤定,並擔任會議之主席。

第二章 審查程序

第十三條 【法律案審查程序】

法律案之提出,其格式應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依其提案格式之內容,可分為制定案、修正案、增訂案、刪除案、廢止案。制定案應附逐條說明,修正案、增訂案、刪除案應附條文對照表。

相同性質之法律案,得併案審查;但已逐條討論通過之條文,不能因併案而再行討論。

提案人應於審查時說明提案要旨與制訂、修正、增訂、刪除、廢止條文之原因。

委員應對法律案之實質內容,如法律名稱、章節及條文等,逐一討論之。委員無異議之條文為審查通過,有異議之條文繼續討論或由主席裁決進行協商,仍無法達成共識者,該條文予以保留。

法律案經逐條討論後,主席應即提付表決。

第十四條 【經費審查程序】

委員應對相關預算或決算文件詢問,並對相關負責人聽證。

預算案或決算案經詳盡討論後,主席應即提付表決。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準用】

各委員會會議,除本辦法規定者外,準用《議會設置辦法》《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會職權行使辦法》《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會議事規則》有關條文之規定。

第十六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由會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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