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學生代表聯合委員會組織章程
民國 96 年 9 月 6 日 第一屆學生議會第二次常會三讀通過
民國 97 年 6 月 2 日 第一屆學生議會六月份常會修正第一、三、四、七條
民國 103 年 5 月 8 日 第七屆學生議會五月份常會修正第三條、四條
民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第十三屆學生議會四月份常會修正第三、四、五、六條通過
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第十六屆學生議會第三次臨時會廢止
第一條【法源】
本辦法依據「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訂定之。
第二條【地位及宗旨】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代表聯合委員會(以下簡稱學代會)為統整學生對學校各級會議之意見,並使其透明化;以落實學生之權利維護為其宗旨。
第三條【組織】
校內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為當然委員。
學代會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召開委員會,由學生議會議長兼任。
學代會置秘書處,負責整理各級會議通知、提案資料、會議記錄,由學生會行政中心權益部承辦。
第四條【學生代表之選任】
一、校務會議之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會長、議長、行政中心權益部部長,及各學院選區之學生議員為當然代表,若符合重複資格,不計入代表額數。其餘名額按其會議規定,自議會內成員推選產生。
二、行政會議之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會長為當然代表,其餘名額按其會議規定,自議會內成員推選產生。
三、行政單位與學術單位之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按其會議規定,自議會內成員推選產生。
四、若按前項各規定選任之學生代表額數超過會議規定額數,由學代會召集人主持協調。
五、若按前項各規定選任之學生代表額數少於會議規定額數,由學代會秘書處向行政中心成員、全體學生會會員進行公開招募,由學生議會通過招募產生之學生代表名單。
第五條【學生代表之代理或遞補】
一、學生代表若有請假需求,應向會議承辦人及學代會秘書處提出符合該會議規定之代理名單。
二、學生代表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或出缺,由學生議會推派符合會議規定之議員遞補。遞補程序結束前,由學代會召集人按前項規定提出代理名單;無法推派產生時,由學代會秘書處提出遞補名單,由學生議會通過遞補之學生代表名單。
第六條【開會】
學代會召集人應於各級會議之提案階段前,召集相關會議之學生代表,確認會議通知、提案資料。並由學代會秘書處彙整學生代表意見,向會議承辦人送交書面提案。
第七條【成立程序】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通過後,自公佈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Last updated
Was this helpfu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