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選舉委員會設置辦法

2009年06月10日 學生議會六月份常會三讀通過

2009年12月19日 學生議會十二月份常會三讀修正第三條

2024年05月29日 第十七屆學生議會第三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

本辦法依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七十五條訂定之。除本會組織章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第二條 【職權】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一、選舉、罷免、會員投票之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會員投票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申請登記及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罷免及會員投票提案、連署之受理與查核,及意見書之彙整、公報之編製。

五、選舉、罷免、會員投票宣導之策劃事項。

六、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之規劃辦理與督導,及會員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之規劃辦理。

七、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八、關於違反選舉、罷免、會員投票法規之事實認定及處分。

九、選務人員之遴聘與管理。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及會員投票之事項。

前項各款所稱選舉,係指本會學生議員、會長、正副議長、行政中心幹部之選舉。

第一項各款所稱罷免,係指本會學生議員、會長之罷免;正副議長、行政中心幹部之罷免由學生議會依法決議之。

第三條 【組成】

選委會置選舉委員五人,其產生方式應依下列為之:

一、 本會應於學生議會十二月份常會中由本會會長提名籌組選委會,其成員為本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及推選之三名議員或行政中心推薦經學生議會同意之本會會員為原則,需經學生議會同意。

二、 選委會於任期中若發生選舉委員死亡、辭職、休學、轉學、退學或任何情形致不能行使選舉委員職權而出缺時,得由現任學生議員依其意願替補或由現任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通過產生之,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前項選委會應互推一人為選委會主任委員(以下簡稱主委)。

第四條 【任期】

選舉委員任期自當選該年一月一日到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共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選委之自行迴避】

選舉委員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應自行迴避,辭去選舉委員職位:

一、 為候選人助選,或公開支持、反對罷免或會員投票案者。

二、 為候選人或被罷免人者。

第六條 【選委之聲請迴避】

選舉委員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選舉、罷免及會員投票之利害關係人、學生議員得聲請選舉委員迴避:

一、 選舉委員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未自行迴避者。

二、 選舉委員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之聲請,應以書面向評議委員會為之。

選舉委員經裁定迴避者,應即解職。

第七條 【聲請迴避之程序】

聲請迴避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及其與選舉、罷免或會員投票之利害關係。

二、應迴避之選舉委員姓名。

三、聲請迴避之原因事實。

評議委員會於收受書狀後,應於十日內作成裁定;未能於十日內作成裁定者,被聲請迴避之選舉委員,於裁定作成前,應即停止執行職務。

第八條 【會議】

選委會會議,由主委召集並擔任主席。開會時須有全體選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選舉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主委未能出席時,由出席選舉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下列事項,應經選委會會議決議之:

一、 各項選舉、罷免及會員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

二、 違反選舉、罷免及會員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

三、 其他重大應由選委會會議議決事項。

第九條 【選務人員】

選委會為選舉、罷免及會員投票事務之執行,得遴聘本會會員若干名為選務人員,受選委會監督管理,並負責選舉、罷免及會員投票事務。

選務人員於進行選舉、罷免及會員投票事務時,對任何違法行為應加以勸阻;勸阻不聽者,應為登記交由選委會處理。

選務人員準用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之規定。

第十條 【預算編列】

本會行政中心每年應將選委會之概算編列為本會預算,用以支援選委會辦理選舉業務。

第十一條 【負責對象】

選委會受全體會員之託付,依法辦理選舉、罷免及會員投票事務,向全體會員及學生議會負責,並受學生議會監督,且應於各選舉、罷免及會員投票事務結束後最近一次學生議會常會提出終結報告。

學生議會,除選舉、罷免及會員投票之決議外,得撤銷或變更選委會之決議,但應以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十二條 【修改方式與施行】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由會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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