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2020 年03月20日 第十三屆學生議會通過

2020年03月24日 本校108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2022年05月06日 第十五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二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2022年05月16日 本校110學年度第3次學生事務會議核備通過

2023年05月 26日 第十六屆學生議會通過

2023年06月09日 本校111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核備通過

2023年12月27日 第十七屆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2024年4月17日 第十七屆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2024年5月8日 本校112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備查


中山大學學生會是中山大學學生總結多年學生自治經驗,因應國家社會發展,為落實學生自治精神而成立。希冀全體會員本服務奉獻精神一同努力,確保章程之實施,以增進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依據】

為落實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自治之權利,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國立中山大學組織規程第四十七、四十八條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章程。

第 二 條 【名稱】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英文名稱 National Sun Yat-sen University Student Association(NSYSUSA),對外簡稱「中山學生會」,對內簡稱「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第 四 條 【地位】

本會為本校學生之最高自治組織,其輔導單位為學生事務處。

第 五 條 【輔助性原則】

本會應依各學生自治組織之規定積極參與其運作,以促進學生權益及自治組織之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 六 條 【資格】

具有本校學籍者皆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 七 條 【權利】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 參與及舉辦本會各項活動。

三、 依法旁聽本會各項會議。

四、 獲知本會相關資訊。

五、 其他本會法規或決議賦予之權利。

前項列舉之權利,除為維持學生自治秩序,或增進會員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之。

第 八 條 【義務】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一、 繳納會費。

二、 遵守本會章程、法規及議會決議。

三、 遵守與本會約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長

第 九 條 【地位與職權】

本會置會長一人,為本會最高首長,對外代表本會。

會長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出席或列席校內、外各項會議。

二、 簽訂合約及條約。

三、 公布本會法規、條約、預算及決算。

四、 綜理本會會務。

五、 列席學生議會,提出會務報告與備詢。

會長之職權行使,以法規定之。

第 十 條 【選舉】

會員且為學生議員者,得被選舉為會長。

會長之選舉,以法規定之。

第 十 一 條 【任期】

會長之任期為一年,同學生議員任期,連選得連任。

第 十 二 條 【出缺之補選與代理】

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或出缺時,應於三十日內補選之,選出之會長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辦理補選期間,由議長代理會長職務、副議長代理議長職務。 會長補選仍出缺,由行政中心各部門部長推派一人代理其職務,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行政中心無法推派代理人時,除選舉事務及其相關議決外,本會應立即停止會務運作。

會長職務為代理時,其職權行使限制以法規定之。

第四章 學生議會

第 十 三 條 【地位與組織】

本會設學生議會,為本會最高立法機關,由會員選舉之學生議員組織之,置議長一人及副議長一人,設秘書處。

第 十 四 條 【職權】

學生議會具同意、否決、調閱、聽證、彈劾、糾正、糾舉等權力,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草擬與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人事案、契約簽訂案、彈劾案、糾舉案、懲戒案及本會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二、 要求會長及行政中心提出工作報告,並於報告後有質詢之權。學生議員得邀請本會或校內相關人員到會備詢。

三、 對於行政中心之提案及行政行為得行使否決權,移請其變更之。

四、 要求本會人員提供調查違規事項之必要資訊。

五、 其他本會立法權相關之事項。

學生議會之職權行使,以法規定之。

第 十 五 條 【學生議員產生方式及任期】

本會會員得被選舉為學生議員,以全體會員為選舉區,會員人數每三百人產生一名學生議員。

學生議員之任期為一年,自每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次年六月十四日止,連選得連任。

學生議員之選舉與罷免,以法規定之。

第 十 六 條 【正副議長產生方式、任期及職權】

議長一人及副議長一人由學生議員互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議長負責召開並主持學生議會,議長不能主持時,由副議長代行。

第 十 七 條 【秘書長及秘書產生方式及職權】

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及秘書若干人,由議長任命,處理學生議會行政事務。

第 十 八 條 【會議】

學生議會應每月召開一次常會;遇會長之咨請或全體學生議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應於七日內召開臨時會。

第 十 九 條 【開會額數】

學生議會會議如未有特別之規定,需達應出席人員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本會人員或校內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第 二 十 條 【會議紀錄】

學生議會會議應有紀錄,並備份送學生事務處備查。

第二十一條 【學生議員規範】

學生議員規範如下:

一、 學生議員應親自出席各項會議。

二、 學生議員應擔任至少二席本校會議之學生代表。

三、 學生議員應遵守議會通過之各項規範。

學生議員違反前項規範者,學生議會應提出彈劾。

第二十二條 【預算案】

學生議會對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第二十三條 【法律案】

法律案通過後,移送會長及行政中心,會長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第二十四條 【學生議會法規】

學生議會會議規則及辦事要點,以法規定之。

第五章 行政中心

第二十五條 【地位與組織】

本會設行政中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關,置執行長一人及設若干部門;各部門置部長 一人及次長一人,財務部另置出納一人及會計一人。

行政中心之組織,以法規定之。

第二十六條 【職權】

行政中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依本會法規及部門職掌執行各項行政行為。

二、 向學生議會提出工作方針及工作報告,並於報告後有被質詢之責。

三、 召開行政例會議決應提出於學生議會之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合約簽訂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四、 重要政策遭學生議會否決,或認為學生議會之決議窒礙難行時,得經執行長之核可,移請學生議會覆議;其議決為維持原決議時,行政中心應接受該決議且不得再提覆議。

五、 統籌管理本校委託、授權之事宜。

執行長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綜理各部門之運作。

二、 召開行政例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三、 列席學生議會。

執行長由代理會長兼任時,其職權行使限制以法規定之。

各部門依法掌理下列事項:

一、 秘書部負責文書、檔案、通知、紀錄及會務運作協調等事宜。

二、 財務部負責預算及決算編製、會費規劃、財物申購、管理、核銷及專戶簿冊保管等事宜。

三、 行銷部負責傳佈學生會相關訊息,經營學生會公共形象,協助轉知學生事務之資訊。

四、 公關部負責本會對內、對外關係之處理。

五、 權益部負責有關學生權益之事宜,統籌學生代表推選及協調相關事宜,以促進全體會員之福祉。

六、 活動部負責各項活動之籌劃、執行及評估事宜。

七、 社團部負責增進學生社團溝通與協調、參與各項社團相關會議、辦理社團長大會、籌組社團經費補助審核委員會與學生社團評鑑委員會。

行政中心之各項職權行使,以法規定之。

第二十七條 【執行長及幹部產生方式】

執行長得本會會長兼任,或由會長任命之。

各部門部長由學生議會學生議員互選之;選舉仍出缺者,由本會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之。

各部門之次長、財務部出納及會計,由所屬部門部長任命之。

行政中心之選舉與人事任命,以法規定之。

第二十八條 【任期】

行政中心幹部之任期為一年,同學生議員任期,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九條 【法規】

行政中心會議規則及辦事要點,由行政例會訂定,報請學生議會備查之。

第六章 任務委員會

第一節 選舉委員會

第三十條 【地位與組織】

本會設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為本會選舉事務之最高執法機關,由選舉委員五人組成。

選委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選舉委員互選之,對外代表選委會。

第三十一條 【職權】

選委會依法掌理下列事項:

一、 選舉、罷免事務之綜合規劃。

二、 選舉、罷免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

三、 選舉、罷免監察事務之處理。

四、 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第三十二條 【選舉委員產生方式及任期】

選委會應於每年十二月辦理次屆之籌組作業。

選舉委員依下列規定產生之:

一、 由學生議員互選,或由會長提名本會會員經學生議會同意任命。

二、 依前款仍出缺者,隨機抽選學生議員遞補至額滿。

選舉委員任期一年,自籌組之次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

第三十三條 【選舉委員出缺與遞補】

選舉委員為候選人或被罷免人時,應立即解除其職務。

選舉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而出缺時,得由學生議員依其意願遞補,或由會長提名本會會員經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三十四條 【選務法規】

本會選舉事務法規及選委會辦事要點,由學生議會制(訂)定。

第二節 評議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地位與組織】

本會設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為本會最高司法機關,由評議委員三人組成。

評議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評議委員互選之,負責主持會議,對外代表評議會。

第三十六條 【職權】

評議委員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統一解釋本章程及本會法規。

二、 仲裁本會各單位或人員權利義務爭議事件。

三、 仲裁及協調本會行政行為所生之爭議事件。

四、 調查本會人員違規情事並提出糾正、糾舉及懲戒;有重大違規情事,應向學生議會提出彈劾案。

五、 其他與評議職權有關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解釋或仲裁須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同意,以書面公布為之,並得附不同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 【評議委員產生方式及任期】

評議會應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次屆之籌組作業。

評議委員依下列規定產生之:

一、 由學生議員互選之。

二、 由會長提名公正人士,經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之。

評議委員任期二年,自籌組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算,連選得連任。

評議委員不得兼任本會行政中心幹部及選舉委員會職務。

第三十八條 【評議委員出缺與遞補】

經查評議委員兼任本會行政中心幹部及選舉委員會職務,應立即解除其職務。

評議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而出缺時,應由遞補名冊遞補,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三十九條 【評議法規】

本會評議法規及評議會辦事要點,由學生議會制(訂)定。

第七章 財務

第四十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會費。

二、 校內、外補助或贊助之經費。

三、 其他經學生議會同意之收入。

四、 前三款經費之孳息。

前項經費規劃與使用,以法規定之。

第四十一條 【會費】

會費徵收數額由會長提請學生議會議決之,若無提請得比照前一次數額徵收。

會費之收退,以法規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會計期間】

本會會計期間之劃分如下:

一、 第一期間自六月十五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 第二期間自九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三、 第三期間自二月一日至六月十四日止。

第四十三條 【公布】

本會財務應於會計期間結束後四十五天內公布。

第四十四條 【財務移交】

本會財務帳冊應於次屆任期開始十五日內辦理移交。

第四十五條 【財務法規】

本會財務相關事宜,以法規定之。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創制複決】

本會經會員之連署,得提議創制本會法規或複決本會決議,其辦理以法規定之。

第四十七條 【公聽會】

本會遇重大議題時得舉辦公聽會,其辦理以法規定之。

第四十八條 【會議規則】

本會各項會議之議事規則,未規定者得適用內政部頒布之會議規範。

第四十九條 【法之位階性】

本會其它法規及決議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有無牴觸發生之疑議,由評議委員會解釋之。

第五十條 【組織章程修改】

本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經全體會員百分之三以上連署提議,以會員直接投票相對多數決,投票率達全體會員百分之二十五,即通過之。

二、 經全體會員百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於學生議會會議以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同意通過之。

三、 經會長提請或學生議員五分之一之提議,於學生議會會議以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同意通過之。

章程之修改若變更次自治團體之權益,應先取得其意見。

第五十一條 【施行程序】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通過並送學生事務會議備查後,由會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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